(2014)荥民初字第19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李红军与何文法、郑州永泰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军,何文法,郑州永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荥民初字第1959-1号原告李红军,男,汉族,1968年2月10日生。委托代理人王宪伟,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纪照红,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文法,男,汉族,1946年3月20日生。委托代理人崔汉修,河南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永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法定代表人张永山,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军诉被告何文法、郑州永泰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双方并未结算工程量,本案须以双方结算数额为依据,而双方的工程量尚未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办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赵 霞人民陪审员 陈福全人民陪审员 梅亚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智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