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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刑执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巩海廷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巩海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刑执字第00046号罪犯巩海廷。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巩海廷因犯强奸罪,于2013年4月22日被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以(2013)丰刑初字第007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2年5月9日至2016年5月8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巩海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6月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受到监狱记奖一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提请对罪犯巩海廷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巩海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和罪犯改造计分考核累计台帐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巩海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准予假释。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巩海廷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5月8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利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李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