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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79号原告张某,女,汉族,农民。被告王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张某负担。审 判 长  李有宁人民陪审员  王永兴人民陪审员  温武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黄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