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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福建优胜达电梯有限公司与漳州市信宇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优胜达电梯有限公司,漳州市信宇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241号原告福建优胜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靖县。法定代表人刘赐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友展,福建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漳州市信宇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靖县。法定代表人陈少雄,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优胜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市信宇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优胜达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福建优胜达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国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绚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