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虹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胡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虹刑初字第15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某。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航运刑诉(201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万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5月19日,被告人胡某某与郭某某、廖某某(均已判决)、蔡某某、孙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结伙,经事先预谋,由被告人胡某某出面搭识被害人李某某,由孙某某冒充胡的表哥,在李的面前称其妻被老板玩弄,欲找一赌博高手用赌博的方法骗该老板的钱财予以报复。胡某某即电话通知假冒赌博高手的郭某某到场,当场演示用带有磁性的骰子作弊的方法,使李某某确信郭能控制骰子的单、双数,诱使李至本市九龙宾馆,与假冒老板的廖某某掷骰子赌博。廖某某先故意输钱,后称押的钱太少,要赌必须加大赌注,即离开该宾馆。当日下午,被害人李某某从家中取出人民币5万元,美元300元后,郭某某等人又叫廖某某至本市兰生大酒店假装对赌,期间,郭某某偷换了另一个磁性骰子,故意输给假冒老板的廖某某,从而骗得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5万元,美元300元。当晚,廖某某等人又采取上述方法,在本市兴国宾馆,再次骗的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0万元。嗣后,所得赃款被分赃花用。2014年9月22日,被告人胡某某主动至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公安局庆丰镇派出所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退还被害人大部分赃款。以上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提供的收条,同案关系人郭某某、廖某某的供述,上海港公安局查获的兰生大酒店、兴国宾馆的住宿登记单、出具的《到案经过》,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退赔了大部分赃款,有认罪、悔罪表现,可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追缴尚未退出的赃款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施月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倪帼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