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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恢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李京澄申请执行李继勤、梁慧君关于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京澄,李继勤,梁慧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恢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李京澄。被执行人:李继勤。被执行人:梁慧君。本院在执行李京澄申请执行李继勤、梁慧君关于民间借贷一案,经发生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能积极履行义务,至2015年1日22日止分三笔汇入本院,现已履行完毕。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各类执行案件结案标准的规定》第一款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卝民一初字第7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棋柱审判员  刘 胜审判员  覃孟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青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