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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执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唐某甲、崔某与唐某乙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源执字第206号申请人:唐某甲。申请人:崔某。被申请人:唐某乙。系两原告之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某甲、崔某与被执行人唐某乙赡养纠纷,即本院作出的(2013)源民初字第1405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唐某乙已主动履行调解书规定的义务,该案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5)源执字第206号案件执行完毕。审判员  齐吉禄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江兆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