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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即执字第2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墨市亨通炉料经销处与青岛斯特尔铸造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墨市亨通炉料经销处,青岛斯特尔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即执字第2755号申请执行人即墨市亨通炉料经销处,住所地即墨市南泉镇北泉村。法定代表人薛利强,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青岛斯特尔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鳌山卫镇大龙嘴村。法定代表人王义军,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即墨市亨通炉料经销处与被执行人青岛斯特尔铸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00)即法民初字第52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于周旭审判员  张春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其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