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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刘长银与孙庆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银,孙庆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初字第180号原告刘长银,农民。被告孙庆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长银与被告孙庆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长银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因无法联系被告本人到庭应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长银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长银负担。代理审判员  闻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赵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