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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广州傲胜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四川永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86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傲胜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四川永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86号原告:广州傲胜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王于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亚荣,系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中益,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四川永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组织机构代74972197-7。法定代表人:张雯。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傲胜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永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傲胜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傲胜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傲胜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880元,由原告广州傲胜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廖敏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黄应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