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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兰民催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山东嘉禾甲基化工有限公司、上海禄君化工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民催字第74号申请人XXX,住所地:利津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波,董事长。申报人XXX,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灵石路***号**幢*****室。法定代表人沈浩,经理。申请人XXX因遗失票据号码为一张3050005323385880,金额为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出票人为临沂经济开发区城投石材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山东裕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民生银行临沂分行营业部,出票日期为2014年7月7日,到期日为2015年1月7日的银行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因申报人上海禄君化工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一百元,由申请人XXX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进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柏庆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