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商初字第3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李朝晖、张凤萍与张凤萍、洪岳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3334号原告:李朝晖。被告:张凤萍。被告:洪岳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朝晖与被告张凤萍、洪岳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朝晖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5元,减半收取577.5元,由原告李朝晖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国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钟婉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