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城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孙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城民初字第53号原告:孙某。被告: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属于原告行使处分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京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胡艳晓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