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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城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孙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城民初字第53号原告:孙某。被告: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属于原告行使处分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京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胡艳晓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