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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0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张秀梅与肖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梅,肖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0790号原告张秀梅,女,198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代理人向宏,重庆森吉律师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明,男,197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梅与被告肖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秀梅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秀梅负担。审判员  徐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