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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赵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赵民初字第61号原告:王某甲,女,汉族,齐河县。被告:王某乙,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建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周玉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