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刑执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罪犯付学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付学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刑执字第757号罪犯付学明,男,1974年3月22日生,汉族,吉林省德惠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5日作出(2007)德刑初字第3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付学明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月18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1014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付学明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9月16日21时30分许,付学明酒后窜至德惠市万宝镇顺山村2组被害人潘某家中,抢走人民币400元,后又向被害人提出处“铁子”并欲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害人潘某与其厮打并跑到室外呼救,被被告人付学明追上并殴打,致其左下1、2牙脱落,经法医鉴定为轻伤,随后又将被害人拖回室内强奸。该犯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四监区参加生产一线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1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获得考核积分342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付学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但该犯抢劫犯罪,又将被害人打伤,对其强奸,社会危害极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付学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3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毕学柱审判员 梁青科审判员 袁立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庆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