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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金乔芳、朱一奇与朱一奇、石永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乔芳,朱一奇,石永山,徐泽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814号原告:金乔芳。被告:朱一奇。被告:石永山。被告:徐泽滨。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乔芳与被告朱一奇、石永山、徐泽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乔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80元,减半收取1990元,由原告金乔芳负担。审 判 员  赵 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谭丽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