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杜旭辉、童瑶与漳州海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旭辉,童瑶,漳州海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101号原告杜旭辉。原告童瑶。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戴正义,福建凯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漳州海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角美龙池开发区内,组织机构代码74907472-2。法定代表人何冬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德龙,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蒲梦。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旭辉、童瑶与被告漳州海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杜旭辉、童瑶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旭辉、童瑶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旭辉、童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杜旭辉、童瑶负担。审判员 陈坤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方艺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