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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民初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赤峰盛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小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盛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小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688号原告赤峰盛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孙元华,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明星,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彭广利,系内蒙古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小刚,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审理赤峰盛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小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峰盛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受。审判员  邵振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伟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