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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民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胡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民初字第361号原告胡某。委托代理人孙亮,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潘顺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范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