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中民辖终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中民辖终字第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上诉人王某不服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4)德城民初字第30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为,我的户籍地和实际居住地都在商河县玉皇庙镇王天弼村,原审裁定驳回我的管辖异议不对。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商河县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户籍地均为山东省商河县,被上诉人提供楼房买卖合同、物业费、燃气费、有线电视收视费收据、德城区天衢街道办事处肖官屯村村民委员会证明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2012年在德州市德城区天衢街道办事处新四合社区购买楼房并一家三口在此居住的事实。上诉人提供商河县玉皇庙镇王天弼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不足以推翻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根据证据盖然性原则,应认定双方的经常居住地为德州市德城区,本案依法应由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之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延军审判员 郝全树审判员 吴东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高 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