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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兴文电力公司与李和良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能投兴文电力有限公司,李和良,周南,陈道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219号原告四川能投兴文电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全,四川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和良。被告周南。被告陈道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能投兴文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和良、周南、陈道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四川能投兴文电力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能投兴文电力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能投兴文电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5元,由原告四川能投兴文电力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光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祝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