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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一法涌民一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东莞玖龙纸业有限公司与刘娟平劳动合同纠纷一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玖龙纸业有限公司,刘娟平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一法涌民一初字第331号原告东莞玖龙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麻二村。法定代表人张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东坡,男,198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二路***号院。委托代理人朱小华,女,198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市心南路*号。被告刘娟平,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XX,身份证号码:XXX。原告东莞玖龙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娟平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东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娟平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2年8月1日入职原告处,岗位为集团IT部FICO顾问。为支持被告的发展,双方签订了《员工培训协议》,原告自被告入职起聘请第三方为其提供SAP项目技术培训,并为此支付了80000元培训费。双方约定了5年服务期,即自2012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止。2014年2月28日起,被告在未向原告通知及协商的情况下自行离职,连续旷工7天以上。原告按规定于2014年3月20日发布自动离职通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按《员工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内因劳动者原因导致劳动关系终止的,劳动者必须赔偿未履行服务期的费用。被告离职时已服务19个月,尚有41个月未服务,应当赔偿原告51166元。另根据《高校毕业生就业附加协议》的约定,被告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应赔偿原告招聘培训费3000元。被告自动离职违反了双方《员工培训协议》、《高校毕业生就业附加协议》的约定,造成原告很大损失。据此,原告请求判令:1、确认原、被告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2、被告支付原告未履行服务期赔偿金51166元;3、被告支付原告招聘培训费3000元。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但被告既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被告没有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供如下证据:1、《员工培训协议》,落款日期为2012年8月1日,有原告印章、被告签名,约定被告参加SAP项目培训,时间自2012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培训费用80000元,被告承诺在原告处的服务期不少于5年(自2012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若被告在服务期内辞职或因被告原因导致劳动合同终止,被告须赔偿原告未履行服务期的费用,等等。原告于庭审中出示了该证据原件。2、劳动合同。落款日期为2012年8月1日,有原告印章、被告签名,约定被告入职原告集团IT部,岗位为专业人员,合同期限自2012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等等。原告于庭审中出示了该证据原件。3、《东莞玖龙纸业有限公司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附加协议》。落款日期为2011年11月10日,有原告印章、被告签名,约定被告取得毕业证、学位证书后即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三年),若因被告原因导致合同提前终止,被告须赔偿原告招聘、培训费用3000元/人(具体支付金额根据被告在原告处实际工作年限进行折算),等等。原告于庭审中出示了该证据原件。4、自动离职通报。载明被告截止2014年3月20日连续旷工满7天,给予自动离职处理。5、打卡记录。显示被告最后两次打卡记录分别为2014年2月27日17时40分办公楼新门岗指纹机出、2014年2月28日8时38分新宿舍门岗自行车通道出。6、员工综合管理规范节选。规定连续旷工7天以上的属严重违纪,可作除名处理。7、东劳人仲院麻涌庭案字[2014]130号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载明原告因与被告之间的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等问题发生劳动争议,于2014年8月13日申请劳动仲裁,申诉请求为:1、确认原、被告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2、被告支付原告未履行服务期赔偿金51166元;3、被告支付原告招聘培训费3000元。2014年9月28日,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麻涌仲裁庭裁决:一、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已解除;二、驳回原告的其他申诉请求。原告不服,于法定期限内起诉。原告于庭审中出示了该证据原件。8、《专业服务协议》。合同双方为原告及思爱普(北京)软件系统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思爱普公司),约定思爱普公司愿意通过其员工和第三方合约商就客户取得的软件安装和运行提供软件咨询和专业服务,根据工作说明书提供一名或数名能胜任相应SAP软件安装和实施的顾问,按照工作说明书陈述的服务范围提供服务,SAP咨询服务的主要任务包括SAP培训,等等。原告于庭审中出示了该证据原件。9、发票13张,金额合计7152000元,出票人为思爱普公司,原告于庭审中出示了其中的9张发票原件。以上事实,有《员工培训协议》、劳动合同、《东莞玖龙纸业有限公司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附加协议》、自动离职通报、打卡记录、员工综合管理规范节选、东劳人仲院麻涌庭案字[2014]130号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专业服务协议》、发票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打卡记录显示,被告最后上班时间为2014年2月27日。因被告未能提供相反证据反驳,本院对原告的证据予以采信。原告主张被告自2014年2月28起连续旷工满7天,给予自动离职处理,原、被告的劳动关系已解除,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员工培训协议》、《东莞玖龙纸业有限公司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附加协议》显示双方约定了专项培训及服务期限,劳动合同显示被告入职的是原告的集团IT部,《专业服务协议》及发票显示思爱普公司向原告提供SAP软件咨询和实施专业服务,但原告未能提供直接证据证实被告是《专业服务协议》项目下的受培训对象。原告主张已经对被告进行了专项培训,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诉请被告承担《员工培训协议》、《东莞玖龙纸业有限公司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附加协议》约定的未履行服务期赔偿金、招聘培训费,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东莞玖龙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娟平的劳动关系已解除;二、驳回原告东莞玖龙纸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0元(原告东莞玖龙纸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东莞玖龙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单见光审 判 员  周汝丽人民陪审员  袁广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文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1页共7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