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束亚东与被申请人叶明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束亚东,叶明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保字第00030号申请人:束亚东,住安徽省舒城县。被申请人:叶明珠,住安徽省舒城县。申请人束亚东因与被申请人叶明珠离婚纠纷,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叶明珠银行存款XXX万元并查封其皖AXX**号轿车。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位于舒城县某住房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叶明珠银行存款XXX万元;二、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皖AXX**号轿车。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祝远高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方 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