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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行非诉审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许承志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审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许承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行非诉审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黄敏,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岸根,该单位执法员。委托代理人杨结玲,该单位执法员。被执行人许承志。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深交罚决第NO:Z0009584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催告书》,但邮件显示的被执行人收件地址既非被执行人身份证住址,又非行驶证载明的住址,无证据证明该地址为被执行人的有效送达地址;申请执行人在上述邮件被退回后即进行公告送达,但无证据证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申请执行人采取公告送达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深交罚决第NO:Z0009584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不准予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邱传写审判员  何 茜审判员  杨 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文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