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即调执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刘港与朱成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港,朱成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即调执字第871号申请执行人刘港。被执行人朱成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港与被执行人朱成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1)即民初字第507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冬梅代理审判员 李 瑜代理陪审员 胡志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郑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