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王小清与陈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清,陈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183号原告王小清。被告陈均。原告王小清与被告陈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定于2015年2月10日上午9时在长沙县人民法院黄花审判庭开庭审理,并已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小清负担。代理审判员 柳 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黄京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