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民初字第1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泰兴市洋思中学与张永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兴市某中学,张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民初字第1470号原告泰兴市某中学,住所地泰兴市。法定代表人秦某,校长。委托代理人戴群、戴怡,江苏银杏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女,汉族,1973年1月20日生。委托代理人杨春海、曹龙美,江苏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兴市某中学与被告张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戴红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安 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