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谢民一初字第00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朱永信与何新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永信,何新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谢民一初字第00354号原告:朱永信,男,汉族,住址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告:何新成,男,汉族,住址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永信与被告何新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永信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丁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胡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