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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谢民一初字第00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朱永信与何新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永信,何新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谢民一初字第00354号原告:朱永信,男,汉族,住址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告:何新成,男,汉族,住址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永信与被告何新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永信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丁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胡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