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执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秦红星诉宝鸡市明达住宅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红星,宝鸡市明达住宅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执字第00023号申请执行人秦红星,男,生于1968年7月16日。被执行人宝鸡市明达住宅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天巨,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秦红星诉宝鸡市明达住宅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4)陇民初字第005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宝鸡市明达住宅建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归还秦红星工程欠款及利息共计人民币79304.5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83元。被执行人宝鸡市明达住宅建筑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秦红星遂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由被执行人宝鸡市明达住宅建筑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申请人秦红星案件款70000元,剩余案件款及受理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人秦红星自愿放弃的执行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系双方自愿达成,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现双方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4)陇民初字第005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峰审判员 王建敏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小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