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宋某某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张某某、高某某犯偷越国(边)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张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二十条,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刑初字第15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某,女,户籍地江苏省溧阳市。辩护人章康、余浪浪,上海新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某某,男,住上海市。辩护人薛雪娟,上海市震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高某某,男,户籍地上海市。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诉刑诉(2015)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谭某某,被告人宋某某及其辩护人章康,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薛雪娟,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某网站发布办理港澳商务签注广告并明码标价。2014年5月至7月,其以单位名义虚构商务考察事实,分别收取了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人民币20,000元及6,000元,并先后为张某某办理了一年多次往返香港商务签注1份,为高某某办理了3个月多次往返澳门商务签注1份。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购得该签注后持上述签注多次往返香港、澳门。以上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张某某、高某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某展览(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往来港澳商务签注及信息,出入境记录查询单,上海某网页截图,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为牟利,出售出入境证件,其行为已构成出售出入境证件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正确。被告人宋某某、张某某、高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各辩护人与此相关的意见予以采纳。为维护国(边)境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条、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某某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二、被告人张某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三、被告人高某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四、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六千元予以没收。宋某某、张某某、高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徐茜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周筱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条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二十二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