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罪犯仝文云减刑一案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仝文云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306号罪犯仝文云,女,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住河南省博爱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9日作出(2008)博刑初字第2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仝文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因梁某某死亡所发生的丧葬费3000元,医疗费10元,停尸费2000元,交通费1746元,被抚养人(梁某某父母亲)的生活费4458.56元,共计11214.56元的30%,即3364.37元。被告人仝文云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5日作出(2009)焦刑一终字第0002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9年6月18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罪犯仝文云在执行期间,2012年5月29日减刑一年八个月。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仝文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仝文云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00年2月4日下午,被告人仝文云与梁丑在梁陈村北十字路口处遇到因宅地纠纷与其家素有矛盾的梁某某及其家人梁某某等,争吵过程中发生打斗,仝文云见梁丑搂住梁某某脖子,仝文云大喊“捅死他”,后梁丑向梁某某脖子捅一刀,梁某某倒地时,仝文云也持铁锹向梁某某的身上拍打,致梁某某当场死亡。经审理查明,罪犯仝文云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4月、2013年8月、2014年1月、2014年5月、2014年10月获连续表扬5次,2012年12月记功1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高某某、兰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仝文云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仝文云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5月30日起至2015年3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审 判 员 :李景昌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 杨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