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0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7
案件名称
陈东明诉蒋正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东明,蒋正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0433号原告陈东明,男,198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职工,经常居住地重庆市北碚区。被告蒋正游,男,1986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东明与被告蒋正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东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东明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东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汉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