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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0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7

案件名称

陈东明诉蒋正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东明,蒋正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0433号原告陈东明,男,198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职工,经常居住地重庆市北碚区。被告蒋正游,男,1986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东明与被告蒋正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东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东明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东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汉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