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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即执字第1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杨燕、高瑞杰等与郭广玉、青岛天骄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燕,高瑞杰,王国华,赵一奎,郭广玉,青岛天骄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即执字第1224号申请执行人杨燕。申请执行人高瑞杰。申请执行人王国华。申请执行人赵一奎。被执行人郭广玉。被执行人青岛天骄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即墨市北安办事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燕、高瑞杰、王国华、赵一奎与被执行人郭广玉、青岛天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案退回高唐县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2013)高民一初字第66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周学成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黄 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