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崇广商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靖江市信孚工贸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双鑫商贸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信孚工贸有限公司,无锡市双鑫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崇广商初字第121号原告:靖江市信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靖城江丰路96号衡隆商务中心A座340室。法定代表人:郑涤尘,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无锡市双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宜都苑32号802室。法定代表人:丁伟东,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信孚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市双鑫商贸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靖江市信孚工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靖江市信孚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信孚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4元(已减半收取),由靖江市信孚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坚人民陪审员 张秀英人民陪审员 潘万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法官 助理 XX曦书 记 员 周岸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