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栖民监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松山信用社与毛瑞龙、孟淑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松山信用社,毛瑞龙,孟淑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民监字第2号原审原告: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松山信用社。织机构代码:86526054-9。原审被告:毛瑞龙。原审被告孟淑娥。原审原告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松山信用社与原审被告毛瑞龙、孟淑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30日作出(2010)栖商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院 长 郝敬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徐晶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