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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荥民初字第1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靳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荥民初字第1384号原告靳某。被告黄某。原告靳某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靳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靳某负担。审判长  张晓丽审判员  王 浩审判员  高红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佳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