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荥民初字第1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靳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荥民初字第1384号原告靳某。被告黄某。原告靳某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靳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靳某负担。审判长 张晓丽审判员 王 浩审判员 高红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佳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