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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武商初字第15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李忠文、胡金勇与胡金勇、徐兢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文,胡金勇,徐兢赛,武义竞赛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武义星盛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武商初字第1571-1号原告:李忠文。被告:胡金勇。被告:徐兢赛。、被告:武义竞赛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泉溪镇王山头村。法定代表人:胡金勇。被告:武义星盛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泉溪镇王毛山1号地块。法定代表人:应爱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忠文与被告胡金勇、徐兢赛、武义竞赛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武义星盛工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忠文于2015年2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忠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200元,减半收取176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600元,由原告李忠文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董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郑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