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巴林左旗富邦汽贸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分公司与殷德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巴林左旗富邦汽贸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分公司,殷德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保字第108号申请人:巴林左旗富邦汽贸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白国荣,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淑英,内蒙古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殷德友,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巴林右旗。申请人巴林左旗富邦汽贸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殷德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殷德友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车辆保险理赔款予以冻结。保全金额为105750.53元。担保人张颖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巴林左旗富邦汽贸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殷德友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车辆保险理赔款105750.53元予以冻结。二、对担保人张颖名下的位于赤峰市松山区某小区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擅自转让、设定他项权利。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志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立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