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奈民初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与张立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张立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510号原告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姜树林职务:董事长。被告张立强,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张立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1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崔美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