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蓟民二初字第8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刘振申与丁会来、唐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申,丁会来,唐立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蓟民二初字第8513号原告刘振申。被告丁会来。被告唐立军。原告刘振申与被告丁会来、唐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振申在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刘振申在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曹希兴代理审判员  黎志飞人民陪审员  宗国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高玉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