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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沙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旭东诉被告戴培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旭东,戴培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莱州沙民初字第23号原告李旭东,男,1962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傅志智,山东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培学,男,195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原告李旭东与被告戴培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旭东的委托代理人傅志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戴培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向原告借款12000元。经多次追要,被告拒付。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借款,并承担诉讼费。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答辨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3日,被告戴培学向原告李旭东借款12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了该张借条。本院认为,被告戴培学欠原告李旭东款12000元未付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答辩,依法视为放弃抗辩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戴培学给付原告李旭东欠款12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本院,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将款100元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穆卫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闫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