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0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田付文与武汉翼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付文,武汉翼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0576号原告田付文,自述无业。委托代理人彭雄涛(特别授权代理),湖北省正大法律服务所办公室主任。被告武汉翼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发展大道357号田园商务大厦802、803室。法定代表人王湘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威(特别授权代理),武汉翼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何慧芬(特别授权代理),武汉翼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原告田付文与被告武汉翼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田付文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田付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付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应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郭 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曹洲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