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广州来来体育文化事业有限公司与周永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永坚,广州来来体育文化事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4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永坚,住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曾跃,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鹏飞,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来来体育文化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法定代表人:庄仁荣。上诉人周永坚因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4)穗黄法民二初字第50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永坚上诉称:上诉人现于清远市监狱服刑,根据民事诉讼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即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承包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09年12月3日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因履行本合同而引起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则任一方均可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上述约定未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沙向红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吴菲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