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宾执字第1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彭桂芬与曾永兴、任世均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桂芬,曾永兴,任世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宾执字第188-1号申请执行人彭桂芬。被执行人曾永兴。被执行人任世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宜宾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0日向曾永兴、任世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曾永兴、任世均至今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曾永兴、任世均银行存款3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数额财产。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固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许德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