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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习民立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赖某某诉被告某某有限公司,第三人叶某某,骆某某要求判令其为股东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习民立字第2号起诉人赖某某。委托代理人:陈玲,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收到赖某某的起诉状,起诉被告某某有限公司,第三人叶某某,第三人骆某某,要求判令:1、确认赖某某为某某有限公司股东,持有某某有限公司16.67%股权;2、诉讼费用由被告及第三人承担。经审查后本院认为:本案起诉人赖某某诉请确认其为某某有限公司股东,持有某某有限公司16.67%股权,因本案被告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某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我院无管辖权,不应予以立案受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赖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 艳审判员 穆伦利审判员 杨 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郭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