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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发商初字第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大丰市中意机械有限公司与上海伟伦阀门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丰市中意机械有限公司,上海伟伦阀门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发商初字第0016号原告大丰市中意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丰市南阳镇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朱建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建丰(特别授权),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伟伦阀门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丰市经济开发区阀门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顾浩,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的原告大丰市中意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伟伦阀门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在审理过程中达成庭外和解,原告据此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丰市中意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本院依法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丰市中意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原告大丰市中意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经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练永龙(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