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督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袁广华与安徽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督促程序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广华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5)萧民督字第00127号申请人:安徽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县龙城镇淮海路8号。委托代理人:路亚东,安徽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圣泉支行行长。被申请人:袁广华,男,1952年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申请人安徽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01月0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述称:2006年10月31日,被申请人袁广华与申请人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向其借款10000元,并约定2008年10月31日到期,借款用途养牛,利率为月息8.04‰。利息结至2008年02月28日,尚欠本金10000元,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有关借据,要求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袁广华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的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按约定利率计算)。同时承担本案申请费100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远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郑玉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