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阳中民四终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杨立波、张献珍与卢显文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立波,张献珍,卢显文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民四终字第000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立波,男,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献珍,女,汉族。系杨立波之妻。上述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桂群,襄阳市襄城区檀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显文,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远,湖北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杨立波、张献珍因与上诉人卢显文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枣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3)鄂枣阳北民初字第00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立波、张献珍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桂群、被上诉人卢显文的委托代理人王远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枣阳市人民法院(2013)鄂枣阳北民初字第0037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枣阳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王剑波审 判 员 李 锐代理审判员 尹波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杨文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