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中民终字第00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姚璐与戴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中民终字第006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戴敏,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蔡智,北京市邦盛(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蔡蕾、陈芳,江苏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戴敏与被上诉人姚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9日作出(2014)泰海民初字第0490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戴敏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戴敏于2015年2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戴敏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戴敏撤回上诉,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上诉人戴敏负担(已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珏代理审判员 缪翠玲代理审判员 潘贻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叶 红 来源:百度搜索“”